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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经开区碳排放增长不得超百分之三

发布日期:2021-11-22 信息来源:中国建材报 点击次数: 字号:A+A- 打印:

为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在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日前,商务部发布《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据介绍,《评价办法》涵盖了总则、指标体系、工作程序、审核要求、结果应用、动态管理、附则共7章30条内容。

《评价办法》设置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统筹协调和发展质量五大类一级指标,修订后二级指标数量由53项精简为30项,进一步强化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定位和导向,引导国家级经开区为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发挥更大作用,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更大贡献。

“绿色发展”一级指标包括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园区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长率等5项二级指标,赋予15%权重,主要评价国家级经开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二氧化碳排放、水耗、固废利用等方面情况。

其中,在“绿色发展”一级指标下新增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长率2项负向二级指标,要求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长率需要控制在4%、园区二氧化碳排放增长率需要控制在3%。

据了解,“十三五”时期,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总体呈现稳中提质、加快发展的良好态势,绿色低碳发展取得成效。截至目前,国家级经开区有51家获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58家国家循环化改造试点示范园区、71家国家绿色园区、18家国家低碳工业园区,分别占全国各类试点总数的55%、45%、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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